电话通知到案是自动投案吗?重庆知名刑事律师罗致洪解析

2020-06-09 16:17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那么,犯罪后电话通知到案是自动投案吗?重庆知名刑事罗致洪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号第一条规定: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被认定为案件的嫌疑人之后,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嫌疑人到案,这是否属于“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重庆知名刑事罗致洪结合经验表示,从司法解释及自首的立法精神上看,电话通知到案仍属于自动投案,理由如下:

一、电话通知不是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章 强制措施,该章内规定的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电话通知很显然不属于以上任何一种。

电话通知应该属于口头传唤。

 

《刑事诉讼法》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传唤并未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六章强制措施中,而是规定在第二章侦查,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中,同时强调“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因此,传唤并不直接具备强制控制人身自由的程度,不属于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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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话通知到案的嫌疑人具有归案的主动性和自动性

电话通知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能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即有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

犯罪嫌疑人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其人身自由尚未受到限制,可以选择拒不到案,甚至可以选择逃跑,其能主动到案接受调查,表明其具有认罪悔改、接受惩罚的主观心态,具有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属于自动投案。

 

三、最高法指导案例明确电话通知到案属于自动投案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案例指导方式明确了电话通知到案的情形属于自动投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王某盗窃案,附件)指出,王某在接到传唤后主动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定为自首。

同时,根据检察日报年月日《“接民警电话通知到案”能否认定自首》(刘志强,附件),犯罪嫌疑人因司法机关捎带口信或接到电话通知后,自动到司法机关接受询问或调查,并如实供述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

因为公安机关的口头通知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因此其行为符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特征。

 

四、举重以明轻:潜逃后自动投案的都属于主动投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属于自动投案”的规定,如果接电话通知到案的不成立自首,潜逃后再投案反倒构成了自首,显然有失公允。

 

综上,电话通知后,嫌疑人到案的,因其属于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及讯问之前,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应该属于自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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