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 判处缓刑的关键环节不可失

2019-12-19 11:41

取保候审是什么?

取保候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由公安机关执行。

若当事人在看守所还没有被逮捕的话,那么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这个需要由替当事人申请。承业专业团队进行会见,了解案情后,可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将通过展示案件争议点,说服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决定,引导机关作出不予批捕决定,提出无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争取取保候审等。在申请成功之后,当事人一定要保证随传随到。

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参考)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五十二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五十四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与本案无牵连;

、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五十五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要想申请取保候审,必须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而且如果对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申请人必须交纳保证金或者提供保证人。请结合具体情况,咨询承业专业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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