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救护车耽搁太慢抢救不及时延误病人的最佳治疗时间造成病人损害不仅有医院本身的主观原因,还有社会发展速度和社会车辆的客观原因。所以这个问题不能仅仅依靠医疗改革来解决,还需要相关法律完善来达到程序合理和社会暴力机器或司法机构来达到实体合理。对于这种社会影响力较大的问题,需要提高判例的作用,而不是仅仅依靠单纯的法律条文来达到结果。从医疗损害赔偿的司法实践来看,存在许多令人不满意的地方,这很大程度上源自法律适用的混乱。正确适用法律,在医疗损害赔偿领域全面贯彻《民法通则》的实际赔偿原则,并以此促进机能比较健全的医疗责任分散机制的形成,才是比较合理的切实可行的选择。救护车的组成机制在我国处于十分混乱的境地,具体情况第一是大多数救护车设备落后,不能承担相应的医疗救护工作;第二是社会车辆改装成救护车,只有简单的救护设备,也没有专业的救护人员,且运送患者时漫天要价,严重破坏了救护车运行机制;第三是救护车没有相应的法律条例,一些由救护车引起的医疗纠纷没有可依循的法律条文,导致法官个人意志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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