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刑事掉入武陟县一家面筋作坊物料罐,全部身亡
月日下午时分左右,武陟县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詹店镇张菜园村一面筋加工作坊有人受伤,县消防救援队赶到现场后,发现有人掉入一直径.米、高.米的塑料物料罐中,县消防救援队将人救出后立即送医抢救,人于当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余人于月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人具体身份信息正在核查,事件详情仍在调查中。
网友:
@傻必:这设备还在运转,就下去救人?工厂安全生产培训不到位啊,后面几位本可避免的。逝者安息
@我滴爸爸:六条性命就这样没有了[吃惊]
@三李白茶:乡镇里面的作坊平时都很少检查的
@毒巫夏ing:安全生产的方针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这血的教训要牢记啊
@小企鹅妈妈-于:太恐怖了。唉能不能给这些危险工作者多多培训安全知识呀?他们一般都是没有多少文化功底的人,请各位老板不要只想着赚钱,要多培训安全知识再上岗,对自己对他人负责。
重庆刑事:由于事件详情仍在调查中,以下相关法律知识仅做参考分析。
根据相关新闻,该情况大概率不符合生产安全管理的,用人单位除了赔偿受害家属损失,可能还会被处罚款,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三)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人以上人以下死亡,或者人以上人以下重伤,或者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罚款;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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