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通报在审理杨紫名誉权侵害案时,发现“张某”(被告)不仅仅有侵犯杨紫名誉的嫌疑,而且还伪造公章,于是对“张某”处以罚款万元的惩罚。重庆有名谈谈伪造公章相关法律知识。
报道:杨紫名誉权侵害案被告伪造证据 被判罚款万元
经杨紫方取证,被告“张某”经常在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发布有损杨紫名誉的言论,这种情况已经侵犯了杨紫的名誉权。
杨紫依法维权将“张某”告上法庭,“张某”却搪塞表示自己的身份证、手机早已丢失,账号是被别人冒名注册,并且出具了派出所提供的遗失证明。
问题就在这个遗失证明,经核查是伪造的。
派出所称,未给张某开过身份证丢失证明。
网友:
@realme真我手机太好用了:关键是她还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问法官为什么要罚这么多!
@蟑螂恶霸哦耶:派出所公章也敢伪造,厉害了
@馨涵baby:看着也那么大一个人了,法盲吗?派出所公章也敢伪造,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每个人都应该为自己行为负责!
@realme真我手机太好用了:知法守法,不做法盲,不在网上随意辱骂他人,不造假证[拳头][拳头][拳头]做守法网民,守法公民。
@izhong-种花家:这种人就是活该,一听赔万腿抖软了,就各种冤枉[挖鼻]以为捏造事实不用成本[吃瓜][吃瓜]
@秋兰蘼芜罗生堂: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伪造证据,基本法律意识都没有
重庆专业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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