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冒充"少校"闯进酒店检查遭识破 目前已被刑拘
月日时许,米易县某酒店来了两位“特殊”的客人,一人身穿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礼服,军衔为少校,身边还跟随着一名身着“中国武警”字样黑色T恤男子,“少校”走进大厅便要求酒店工作人员出示酒店相关的消防登记表,并表示要对酒店消防设施做一次全方位的大检查。
警觉的员工发现了“少校”行为异常,在主动迎合他的同时拨打了报警电话,“少校”此时发现不妙,欲转身逃走,不料却被酒店安保人员拦下。
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出发赶往现场,发现了背着手,趾高气扬的“少校”。
经过细致的核实之后,民警发现了其假冒军官的行径,并将其带回派出所接受检查。
经询问,犯罪嫌疑人汪某(身着少校礼服)原本是米易县某餐馆内的厨师,与其女朋友结识后,想快速取得女友信任,在网上自行购置一套军官礼服,并对外谎称自己是“米易县武警队队长”。
在两人正式交往后,汪某通过各种理由向女友要钱,从年月至今,女友共计向汪某转账近万元。
年月日,汪某冒充军警人员,向女友谎称自己能够将她的弟弟在米易县公安局安排工作,为了取得女友弟弟的信任,汪某为他找了一套武警制式服装,将其带到该酒店谎称检查消防器材,不料却落入法网。
汪某因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已被刑事拘留,目前该案件正在调查中。
说法:冒充军人将面临什么样的处罚
一、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定罪法律有哪些条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行为。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穿戴军人服饰行骗,使用伪造的军人证件行骗,等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假冒军人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的行为。
、行为人必须具有冒充军人的身份或者职称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冒充的是非军人的身份,如冒充党团员、高干子弟、烈士子弟、私营或集体企业单位的管理人员、采购员等,进行招摇撞骗活动的,不能构成本罪。达到犯罪程度的,可能构成诈骗罪或其他犯罪。所谓冒充军人,既可以是冒充士兵,也可以是冒充军官;既可以是冒充中华人民共和国解放军部队的军人,又可以是冒充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部队中的军人。就具体方式而言,有的是非军人冒充军人,或者身着军服,或者携带、使用军官证、士兵证、文职干部证;或者自称是某军事机关、部队、院校、医院或者科研单位的军官、士兵、学员等。有的本身是军人,但假冒不属于自己身份的其他军人身份,如士兵冒充军官身份去招摇撞骗的,也可构成本罪。
、行为人必须具有招摇撞骗的行为。即行为人要以假冒军人身份或职称,招摇炫耀,利用人民群众对军人的信任,实施了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所谓招摇撞骗,在这里是指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打着军人的招牌、名义,在社会上进行各种欺骗活动。如打着军人招牌与他人开办企业、签订合同、招兵、招工、招干等诈骗他人钱财;冒充军人骗取组织、单位信任,捞取政治资本,如荣誉、职务等;冒充军人身份骗取他人爱情,与之结婚甚或玩弄妇女;等等。一般都具有连续性、多次性的特点。如果行为人只有一次这种行为的,原则上不宜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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