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六旬男子诱骗猥亵两名幼女,获刑七年半

2020-05-06 14:06

       浙江省永康市一六旬男子林某用零食诱骗两名到岁的幼女,并将二人带回家中施行猥亵、奸淫。月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这起性侵儿童案的一审讯决书,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六年;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三年,决议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判决书显现,年月日下午,林某在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长城老村的广场上以零食诱骗,将在此游玩的岁女童罗某、岁女童郑某带回其位于永康市家中。随后,林某用抚摸、亲吻等方式对两名女童施行猥亵,并停止奸淫。

  另据判决书中罗某、郑某的陈说及识别笔录显现,年月日两三天前的下午,二人在游玩时碰到了林某,林某称带她们去家里玩,翻开电视给她们看,给她们东西吃,然后带她们到卫生间洗澡。随后,林某将罗某和郑某二人带到床上施行猥亵、奸淫,并在事后分两次各给了二人元钱,交代她们不要说进来。


  年月日下午,林某以同样的办法再次将罗某、郑某带回其家中对二人停止猥亵。后罗某及郑某在回家途中遇到家人,将事情告知家长后案发。

  案发后,郑某及其监护人收到林某家眷的赔偿款元,对林某表示体谅,恳求对其从轻处分。案件审理期间,林某招认了其分别于年与日和日两次猥亵罗某及郑某的立功事实,但承认强奸二人。

  永康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两被害人的陈说分歧证明林某曾对二人施行强奸,并有证人证言予以佐证,关于林某的辩白不予采用。林某明知二位被害人系幼女,仍施行了强奸及猥亵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及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林某就猥亵儿童罪局部可以照实供述,依法予以从轻处分。

  永康市人民法院据此于年月日以强奸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六年;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三年;决议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说法:

涉嫌强奸罪。《刑法》第条,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二人以上轮奸的;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建议委托专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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