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破获涉案2000多万的特大合同诈骗案

2020-04-24 14:00

  海南破获涉案多万的特大合同诈骗案

  近日,青海省公安厅成功破获一起特大合同诈骗案,抓获犯罪嫌疑人名,涉案资金达余万元。

  年月日,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受理青海某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刘某某、谭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案。经查,年月,刘某某、谭某某为获得某银行万元贷款,提供虛假材料,骗取某国有控股公司担保,致使控股公司代偿了其在银行余万元贷款,造成巨大损失,涉嫌合同诈骗罪。根据初查情况,年月日,对此案立案侦查。日,在当地警方的大力配合下,办案民警通过侦查研判成功在河南许昌抓获刘某某、谭某某。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两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侦办工作正在有序进行当中。

  说法: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万至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万至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千元至千元”、“万元至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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