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知名玩具企业丹麦L.E.G.O公司(乐高公司),是“乐高”玩具著作权人。年至年月间,被告人李某雇用杜某等人,在未经乐高公司许可的情况下,通过拆分乐高公司拼装玩具并电脑建模、复制图纸、委托他人开制模具等方式,在广东省汕头市某玩具厂生产、复制“GreatWallofChina”拼装玩具等个系列款拼装积木玩具产品,并冠以“乐拼”品牌通过淘宝、京东等各大电商平台及线下玩具批发市场、小商品市场进行销售,销售区域已基本覆盖全国。
在案件办理中,该院积极履行检察职能,与公安、知识产权研究机构开展专题会商,并随警作战参与现场抓捕。年月日,李某在其租赁的厂房被抓获,当场查获待销售的侵权产品种型号万余盒,货值万余元。该院检察官仔细梳理确认证据,解决涉案美术作品在中国保护、“复制”的法律认定等问题,形成余页的审查报告。疫情期间,在依法提审在押被告人的同时,对因封村而隔离在家的名取保候审被告人,严格依照相关疫情期间的办案要求,使用远程电话提讯系统进行了提审,名被告人均书写供述状表示认罪。
该院起诉指控,李某等名被告人侵犯乐高著作权案涉案金额高达.亿元,涉及个系列种型号万余盒产品的制作、生产、销售等环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刑事责任。该案起诉的证据达上千份,侦查卷宗达卷。
在与检察机关座谈交流中,乐高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乐高著作权被侵犯一案,是乐高公司在中国市场所遭遇知识产权侵权的案值最大的刑事案件,受到企业界高度关注。通过该案的办理,我们看到了中国政府及司法机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和努力,更加坚定了投资中国、投资上海的信心。
重庆刑事说法:
著作权的内容有哪些
著作权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具体包括: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还包括决定以何种形式发表和在何时何地发表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作者有权署名,也有权不署名;有权署真名,也有权署假名(笔名)。作者也有权禁止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修改与否,怎么修改以及是否授权他人修改,都应根据作者的意愿,不应强制。
修改作品与改编作品不同。这里讲的修改,是对作品内容作局部的变更以及文字、用语的修正。改编是指在不改变作品基本内容的情况下,将作品由一种类型改变成另一种类型(如将小说改编成电影剧本),或者不改变原作品类型而改变其体裁(如将科学专著改写成科普读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作者有权保护其作品不被他人丑化,不被他人作违背其思想的删除、增添或者其他损害性的变动。这项权利的意义在于保护作者的名誉、声望以及维护作品的完整性。
保护作品完整权与修改权是互相联系的,侵犯修改权往往也侵犯了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上述权利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四项权利,一般认为,均属著作权的人身权。伯尔尼公约只是明确规定了作品的身份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两项精神权利,即使在作者转让了经济权利之后仍然享有。
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变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获得报酬的权利,属于著作权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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