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十人遭遇小升初“能上名校”诈骗案

2020-04-21 10:31

  数十人遭遇小升初“能上名校”诈骗案

  “小升初”是备受关注的升学“门槛”。湖南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日前宣判一起招生诈骗案,不法分子利用家长“望子成龙”的心态诈骗钱财,名家长为将孩子送进“名校”,共计被骗余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年月至月,某培训学校员工蔡某对培训学生家长谎称,自己能通过关系帮助学生进入“湖南广益实验中学”和“长沙南雅中学”就读,需收取每人万元至万余元不等的“好处费”及元“学费”。

  为取得家长信任,被告人蔡某还开具虚假的学费收据单,加盖私刻的“湖南广益实验中学财务科”和“长沙南雅中学财务科”公章,并模仿学校财务人员签字后交给家长。名“小升初”学生家长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别向蔡某支付元至元不等金额的“好处费”及“学费”,共计向蔡某支付元。

  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被告人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人蔡某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

  法律工作者提示,家长应督促和引导孩子在相关政策下,通过公平竞争为自己赢得理想的学习环境,切忌通过不正当途径上“名校”;同时,本案中蔡某系培训机构的员工,工作岗位让其行骗具有一定迷惑性,各培训机构应进一步规范管理。

  说法: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万至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万至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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