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酒驾男子发生车祸 致一名女子死亡

2020-03-31 14:49

  月日晚,扬州一男子酒后驾驶宝马轿车撞死一骑电动车女孩。据围观群众表示,被撞女孩年龄不大。事发现场停着一辆宝马车,右轮胎爆胎、保险杠损毁,地面上到处都是玻璃渣、汽车零件和女孩的血迹。事故目击者、扬州市爱心车队的董亮师傅在接受扬州交通广播采访时说:由于宝马车速过快,把骑车人拖拽了米左右,事发后,肇事驾驶员以打电话为由,打着打着电话就不见人影了,现场只看见宝马车上其他的人员在维护秩序。

  月日上午,扬州市公布该起事故的警方通报:月日时分许,董某(男,岁,扬州市广陵区人)驾驶苏KXXX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扬州市区五台山大桥桥面时,与同向行驶的无名氏(女,身份待查)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无名氏(女,身份待查)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经现场初步调查:董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观察路面情况疏忽;无名氏(女,身份待查)驾驶电动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且未戴安全头盔。目前,事故现场已清理完毕,事故的具体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说法:

  酒后驾车致人死亡处罚的法律规定

  、犯交通肇事罪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第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酒后、吸食毒P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严重超载驾驶的;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网友:山高风轻: 保险公司以加害人的过错剥夺受害人的赔偿,法理上是站不住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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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娜萨之影: 回复 山高风轻 :保险公司和你签订的保险属于商业合同 你不遵守上面的条款当然不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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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高风轻: 回复 娜萨之影 :那就交通肇事罪赔钱,,,故意杀人罪枪毙。。这是狡诈的保险公司会混淆说故意杀人罪不赔,这时要看清楚,没有说故意杀人罪要保险公司赔钱,而是交通肇事罪赔钱,保险公司的义务。。。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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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高风轻: 回复 娜萨之影 :保险公司和你签订的保险属于商业合同 你不遵守上面的条款当然不佩服===钱是赔给受害人的,保险公司的条款因加害人的过错,无理剥夺受害人的赔偿,于法无据。没有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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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高风轻: 有些人也眼瞎,只看见交通法,同时触犯的刑法杀人罪眼瞎看不见,不是眼瞎,而是心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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