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由哪一个单位所管

2021-09-01 10:02

一、挪用公款罪由哪一个单位所管

挪用公款罪是归属于职务犯罪,而职务犯罪一般是由人民检察院承担立案调查,还可以由公安部门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刑事案的侦察由公安部门开展,法律法规另有明文规定的以外。

检察院在对起诉主题活动推行法律监督中看到的司法机关工作员滥用职权实行的故意伤害、逼供、不法搜察等侵害人身自由权、危害公正司法的违法犯罪,能够由检察院立案调查。针对公安部门所管的党政机关工作员滥用职权实行的重特大犯罪案,必须由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情况下,经省部级之上检察院决策,能够由检察院立案调查。

刑事自诉,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

二、挪用公款罪主观性要素

本罪在客观层面是直接故意,侵权人明知道是公款私存而有意转借,其违法犯罪目地是不法获得公款私存的所有权。但其主观性特点,仅仅临时不法获得公款私存的所有权,准备之后给予偿还。对于侵权人贪污的动因则可能是各种各样的,有些是为了更好地盈利,有的出自于一时的家中艰难,有的为了更好地冠名赞助别人,有的为了更好地从业违法违纪主题活动。动因怎样不危害本罪创立。实际言之,挪用公款罪在客观层面有下述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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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贪污具备非法性。即侵权人没经准许也许可(包含立即明确的批准或间接性明确的默认),违背管理制度擅自使用公款私存。在其中,管理制度具备丰富性,因而,侵吞的非法性具备双层含意:一是有意违背相关公款私存管理方法的管理制度,二是有意违背相关公款私存应用的管理制度,没经合理合法准许、批准。

2、侵吞的原意,就是指公款私存自用、移用、占有、使用。个人行为目地是因为应用,并非占据公款私存。在其中,个人行为的目标包含:

贪污归自己应用;

贪污开展违法活动;

贪污开展营利性主题活动。

3、侵吞并不侵吞公款,只是提前准备偿还,具备私自使用的特点。就算侵吞后而无法偿还,也不是出自于侵权人的客观有意占据,只是出自于侵权人信念以外的客观因素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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