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义斌委员建议,实行费转付制度,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费这一问题是大家关注的问题,目前只有涉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诉讼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在法律上确立费转付制度,将会产生一系列积极的作用,例如不必要的诉讼将减少;当事人将更有积极性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政府部门的法律意识将大为增强。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章联生认为,本次修改法的重点之一是解决调查取证难的问题。制度重建多年来,的调查取证权仍然得不到有效的落实。一些公共管理部门,依照其部门规章,阻止查询资料,导致的取证行为受到了很大的限制。草案在这方面的规定还存在一些缺陷。
他建议增加规定:第一,有关单位向社会公示的信息资料,应当提供给查询。如企业工商登记档案、机动车和房地产登记档案,都属于应该向社会公示的信息资料,应当无条件地提供和配合查询。第二,对承办事务有关的情况,有权向有关单位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当然,调查权不得任意扩大化,也要进行必要的限制,如确实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不得查询,只能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第三,对公共资料管理部门的档案查询制度进行全面清理,以配合法对这一问题的修改。在全社会范围内树立公共信息公开化的意识。因此建议将草案有关规定修改为“自行调查取证的,凭执业证书和证明,有权向工商、土地、房管等部门调查与其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公共资料,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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