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与诈骗罪,都是刑事司法领域中多发的常见的犯罪。二者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行为方式又明显不同。盗窃是以违背对方意思的方式窃取财物;诈骗则是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利用对方意思表示的方式取走财物。两者的区别看似一目了然,但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不少疑难案例,重庆刑事辩护以作区分。
重庆刑事辩护:盗窃与诈骗如何区分?
基于上述盗窃与诈骗两罪在不法类型上的差异,区分盗窃与诈骗的标准在于,行为人是否通过被害人的处分行为获取财物。
从诈骗罪本身的结构来看,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显然是和被害人主观心态有关的内容,而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以及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则属于客观的事实状态。
因此,必须以被害人自身的处分行为将这种主观内容与财产损害的客观状态相连结,由此才能彰显诈骗罪自我损害型犯罪的不法内涵。
同时,也只有如此,才能确保财产损失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从而实现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定型化。
我国盗窃罪的对象既包括有体财物也包括无体的财产性利益,在这点上与诈骗罪并无差异。
因此,在我国刑法体系中,行为对象并非区分盗窃与诈骗的标准。
简言之:在我国,处分行为才是盗窃与诈骗的分水岭。
所谓处分行为,是指被害人(或受骗人)任何自愿地直接造成财产减损的法律性或事实性的作为、容忍和不作为。
在其他犯罪成立条件都具备的前提下,基于被害人的财产处分取得财物的,成立诈骗罪;反之则只能成立盗窃罪。
正是从区分盗窃与诈骗的角度,处分行为中有三个要件需要特别加以重视,即财产减损的直接性、处分意识的必要性以及财产处分的自愿性。
这三个要件不仅直接限定着处分行为的范围,同时也构成了区分盗窃与诈骗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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