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专业刑事辩护提一则案例供思考:甲对乙实施抢劫,乙奋起抗争,恰甲之友丙经过。甲请丙帮忙时,共同抢得乙身上钱物若干。那么此案中,甲、丙算共同犯罪吗?
重庆专业刑事辩护表示:甲、丙算共同犯罪,为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成立条件是什么?
(一)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两个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则不构成共同犯罪。
数人共同实施犯罪,但如果其中只有一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二)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这里有两层意思:
、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故意的参加实施共同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和他一起参加实施犯罪。
、共同犯罪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都抱着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态度。
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彼此联系,相互默契,结合成为一个统一的犯罪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三)共同犯罪人在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各共同犯罪人在实施共同犯罪时,尽管所处的地位、具体的分工、参加的程度、甚至参与的时间等可能有所不同,但他们的行为都是为了达到同一犯罪目的,指向相同的目标,从而紧密相联,有机配合,各自的犯罪行为都是整个犯罪活动的组成部分。
在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客体。
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必须指向同一犯罪客体,这是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必然要求。
二、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
对于共同犯罪而已,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有预谋的共同实施犯罪,在对共同犯罪进行量刑处罚的时候,就需要区分其中的主犯、从犯、胁从犯以及教唆犯。
刑事责任则需要根据他们在犯罪过程中起的不同作用,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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