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刑事犯罪领域的研究,从年开始进入法学界,近十年来其热度逐年递增。以预防为基本导向的企业家犯罪问题研究,不仅涉及刑事合规理论前沿问题,而且涉及现实的企业产权保护、营商环境构建以及促进企业和企业家健康发展等多方面内容。现结合中国企业家犯罪的基本态势,以及实践中企业家犯罪最集中的八大类罪名进行分析。
中国企业家犯罪的基本态势是什么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依据大量一手案例的专业统计和分析,连续年发布《企业家犯罪分析报告》与《企业家腐败犯罪报告》。
相关数据显示,民营企业家触犯频次最高的五大罪名依次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次,.%)、职务侵占罪(次,.%)、合同诈骗罪(次,.%)以及单位行贿罪(次,.%),占五年来民营企业家犯罪频次总数的%以上。
与之对应的是,国有企业家触犯频次最高的前五个罪名分别为:受贿罪(次,.%)、贪污罪(次,.%)、挪用公款罪(次,.%)、私分国有资产罪(次,.%)和职务侵占罪(次,.%),占五年来国有企业家犯罪触犯频次总数的%以上。
从企业家犯罪的罪名分布,尤其是从民营企业家主要罪名结构和发案方式看,实践中存在着未能严格把握经济纠纷、经济违法与经济犯罪界限的问题。同时,一些罪名在实践中基本成为民营企业家的专属性罪名,如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及污染环境罪等。
企业家犯罪涉案八大罪名有哪些?
现结合实践中企业家犯罪最集中的八大类罪名进行分析,并根据该八类罪名预测其中高发的五大风险,以期对现实的企业产权保护、营商环境构建以及促进企业和企业家健康发展等多方面内容进行思考。
本文涉及的企业家指:是指企业内部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董事长、董事、总经理、企业实际控制人以及财务总监等企业高管。
一、贿赂型犯罪:权钱交易成常态
从近年的数据来看,几乎每一年的企业家犯罪涉及最多的就是贿赂型犯罪,几乎占到企业家犯罪总数的三成。贿赂型犯罪主要包括两种:受贿类型犯罪和行贿类型犯罪。十八大以来,国家对腐败采取“零容忍”的态势,反腐败调查力度空前加强,案件数量也呈现井喷式增长,涉嫌贿赂类型的犯罪逐渐被调查。
而这一类犯罪,往往牵连面极广,案涉人员较多,国企自不必说,其内设的机构管理较为严格,往往以受贿罪、行贿罪被立案调查。针对民营企业,《刑法修正案九》补充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罪名,加大了打击力度。
二、“贪污”类犯罪:侵吞资产手段多
一方面,企业家把公司当做自己的私有领地,这是无法避免的思维误区。企业家在生产、经营、管理企业的过程中,缺乏严密完善的制度规范,为企业家侵吞资产提供了一定的便利。另一方面,企业欠缺相互的监督制度,“一言堂”现象是常态,这造成了企业与私人财产混淆,利用职务之便“一不小心”就走入了犯罪的深渊。
这一类犯罪,主要的形式就是“利用职务之便”,简单的说,就是利用自身职务的便利,采取的一切侵吞企业资产的手段,包括窃取、骗取、指令下级员工帮助自己实施“把公司的钱装进自己的口袋”,都是侵吞类型的犯罪。在国有企业中往往被定性为贪污罪。在民营企业中,以职务侵占罪居多。
三、挪用类犯罪:公钱私用逐年增
挪用类犯罪往往不被企业家所认知,从刑法学的角度来说,挪用类型的犯罪因为对企业财产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常常被忽视。也就是说,企业家的认知中,只是把企业的钱拿出来用一用,过一段时间就还上,并没有进入自己口袋的意思表示。侵犯企业资金使用权,不仅会扰乱企业对资金的正常使用和管理秩序,而且严重侵犯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是企业处于“无钱可用”或者“钱不够用”巨大风险中。
这一类犯罪,这种类型的犯罪一旦爆发,涉案金额就十分巨大,而且面临着无法偿还的窘境。在国有企业中的罪名一般为挪用公款罪,在民营企业中则为挪用资金罪。
四、欺诈类犯罪:虚构事实谋黑利
企业家追逐利益是天性使然,比较成本与利益是最基本的思维方式。然而,一旦追逐利益不在合理的范围内,铤而走险采取欺诈的方式,可能带来不可估量的刑事后果。
对于企业家而言,这一类型的犯罪多表现为合同诈骗罪、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等高智商犯罪。
五:融资类犯罪:融资渠道转民间
随着能源、房地产等企业逐步告别暴利时代,大幅度的盲目扩张的后遗症也随之而来。银行贷款越来越难,融资渠道不在畅通无阻,企业面临资金链断裂的严峻形势。因此,大范围的企业持续性增长逐渐乏力,低速的增长已经无法满足一些企业家的野心,融资渠道从官方转向了民间。从去年开始,PP行业不断爆雷,到了今天,人们几乎达到了谈PP而色变的程度。由此可见,企业家融资类的犯罪会给社会带来多么大阵痛。
这一类犯罪一旦爆发,损失几乎无法挽回,一般表现为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主要是非法放贷等)。
六、不正当交易:涉黑涉恶频频发
扫黑除恶运动已经进入白热化,扫黑除恶标语随处可见,相信现在的三岁孩童都知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对黑恶势力的痛恨已经深入人心。而对于企业家来说,公平交易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最基本表现形式,也是国家规制竞争活动的指导思想。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飞速发展,必然会产生企业依托“非市场”的竞争手段来建立自身市场地位,其中包括一些涉黑经济体、传媒经济体等。
这一类犯罪隐蔽性较高,往往披着合法的外衣,许多企业家为了建立、维持企业的市场地位,不知不觉就陷入了涉黑涉恶的无尽深渊。主要表现为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内幕交易罪等。
七、产品质量劣:粗放发展终犯罪
从毒奶粉到毒疫苗,无论是媒体还是公众,食品药品安全始终是被关注的焦点。食品药品安全是最基本的民事问题,关系到千万人的切身利益。而对于制假售假类型犯罪惩罚力度小,导致一些企业家在高回报率的驱使下,倾向于选择犯罪以获取高额利润。
这一类犯罪主要表现为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等。
八、事故类犯罪:危险生产埋隐患
在企业家犯罪中,事故类犯罪主要发生在生产环节,凸显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年最高检下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保障和促进安全生产的通知》,严惩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然而,在实践中,仍然有些企业非法、违法生产,在发现安全隐患后不排除,而是让工作人员在无基本劳动安全保障下工作,从而酿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导致企业家在遭受了巨额的赔偿下,仍然需要受到严苛的刑事处罚。
这一类犯罪往往只要稍加注意就可以避免,通常为过失类犯罪。一旦涉及犯罪,还面临着巨额的赔偿。主要表现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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