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毒P与走私毒P最大的不同就在于,运输是在国境内进行,而走私则是进出国边境。对于运输毒P的行为,在我国是被规定为犯罪的,那么具体应该怎么对运输毒P罪判刑呢?这很多人就不清楚了,下面就让小编为你做详细介绍吧。
一、怎么对运输毒P罪判刑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对运输毒P罪规定了与走私、贩卖、制造毒P罪相同的法定刑,根据情节轻重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大小,不同类型区别对待:
、对于运输毒P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组织、指使、雇佣他人运输毒P的主犯或者毒泉、职业毒贩、毒P再犯,以及具有武装掩护、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毒P犯罪、以运输毒P为业、多次运输毒P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按照刑法、有关司法解释和实际掌握的毒P数量标准,依法从严惩处,该判处死刑的必须判处死刑。
、对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确属受人指使、雇佣参与为他人运输毒P,且系初犯、偶犯的,因其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小些,可以从轻处罚,即使毒P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也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毒P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受他人指使、雇佣运输毒P,但是案件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系受人指使、雇佣运输毒P的,可以依法判处重刑直至死刑。四是涉嫌为贩卖而自行运输毒P,由于认定贩卖毒P的证据不足,因而认定为运输毒P罪的,不同于单纯的受指使为他人运输毒P行为,其量刑标准应当与单纯的运输毒P行为有所区别。
二、运输毒P罪量刑依据是什么
之所以对运输毒P犯罪在量刑上区别对待,主要考虑到以下几点:
、单纯的运输毒P行为只是走私、制造、贩卖毒P犯罪的中间环节,在整个毒P犯罪中具有从属性、辅助性特点,其社会危害性与走私、贩卖、制造毒P等源头性犯罪有所不同。
、部分运输毒P者是受雇的农民、边民、少数民族或无业人员,并非毒P的所有者、买家或卖家。其犯罪动机往往是赚取少量运费,主观恶性一般不大。其三,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突出毒P犯罪的打击重点。
由于毒P的类型比较多,而实际运输的毒P品种不同,具体运输的数量不一样,这些都会影响实际的量刑。因此在对运输毒P罪判刑的时候,需要充分结合犯罪情节,否则的话量刑结果就有可能有失公正。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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