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法制观念的提升,诉讼成为公民或者法人维护自身权益的主要手段。辩护在办理虚假诉讼案件时,也应当将民事、刑事思维融会贯通,方能取得有效辩护效果。重庆刑事辩护通过梳理大量虚假诉讼罪不起诉决定书与判决书,并结合刑法第条之一以及《虚假诉讼解释》等有关规定,从中总结、提炼出虚假诉讼罪有效辩点,以供参考。
虚假诉讼罪有效辩点:行为人在一审阶段被动应诉、一审宣判后以捏造事实提出上诉的,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同时,《民诉法解释》条第款规定: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由此可见,上诉人上诉请求的范围不能径行超出一审诉讼请求之外提出新的诉讼请求,因而行为人在一审阶段被动应诉后,一审宣判后以捏造的事实提出上诉的,其上诉的诉求并未超过一审之诉的范围,不符合无中生有捏造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特征,因而不属于虚假诉讼罪中的“提起民事诉讼”这一行为特征,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延伸: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权,人民法院自年月起开始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改革,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数量随之大幅增长。
实践中,民商事交往活动往往错综复杂,参与民商事活动主体的规则意识往往淡薄弱化,由此,不正当地行使诉讼权利的情况与日俱增。虚假诉讼罪这一情形也应加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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